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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須知: 收入的定義
但不包括:
每月收入 僱員在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是指:
如僱員的僱用期過於短暫,或由於受僱屬臨時性質而令計算該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時的報酬額並不切實可行,則每月收入的計算,可參照意外發生前同一僱主聘用從事相同工作的相同職系及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僱員在過去12個月的平均收入。但如無人如此受僱,則可根據一名在相同職系中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人,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受僱於同一地區以擔任同類工作每月所賺取的平均款額計算。 若僱員同期為兩名或以上的僱主工作,而意外發生時,僱員正執行非全職*工作及該意外令僱員不能履行其他全職或兼職的工作,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所事的僱主應將該僱員的其他收入(全職或兼職)包括在他的總收入內來計算工傷補償金額(包括按期付款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 在該條例下,全職受僱是指在任何1個星期內最少5天的期間內,受僱時間不少於40小時。 最低收入 計算工傷補償時,最低收入以每月$3,490計算。 未足18歲或以學徒身份受僱的僱員 在計算此類僱員的死亡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時,須以下列方式評估其收入:
收入調整 若僱員在意外發生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12(及24)個月,其每月收入應在意外發生日期後12(及24)個月完結時作出調整,以用作計算按期付款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調整將以僱主僱用與受傷僱員擔任相類工作、具相若賺取收入能力的其他僱員的收入平均增幅為據。若僱主在相類工作中並無僱用與受傷僱員具相若賺取收入能力的其他僱員,則以意外發生後首12(及24)個月病假期完結時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增幅為據。 注意: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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