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
|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聘用 |
| (II)
| 一般終止合約的僱傭權利及責任 |
| (III)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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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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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 | 若與外傭簽定新的標準僱傭合約,現時的「規定最低工資」為何? |
| 答1: | 現時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3,740,於2011年6月2日生效。該「規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在2011年6月2日或以後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 至於在2011年6月1日或以前按當時「規定最低工資」每月3,580元簽署的合約,如果在2011年6月29日或以前送抵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該處亦會按所述工資條款處理有關申請。這項安排可讓僱主有充足時間將已在2011年6月1日或以前所簽署的合約送抵入境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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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 | 外傭及僱主如何在僱傭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 |
| 答2: | 僱主及其外傭均可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在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 僱主如沒有根據《僱傭條例》及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支付外傭在終止合約時適用的各項法定權益及款項,即屬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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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一般終止合約的僱傭權利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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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3:
| 僱主終止外傭的合約時,須支付甚麼款項給外傭? |
| 答3: | 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外傭標準僱傭合約內所載列的權益。 僱主如欲與外傭終止合約,須給予外傭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以及其他與終止僱傭合約相關的款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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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尚未發放的工資;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有薪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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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及
- 其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傭工的款項,例如回程機票、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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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4:
| 僱主終止外傭的合約時,應如何計算年假給外傭? |
| 答4:
| 當外傭為同一僱主工作滿12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日數按外傭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14天。 當僱傭合約終止時,外傭僱主須向外傭支付工資,以代替其每工作滿12個月可享有但未發放的年假。此外,在每一個假期年(即外傭開始受僱後每12個月的一段時間)內,如外傭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外傭可享有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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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5:
| 僱主終止外傭的合約時,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 答5: | 若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理由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須支付遣散費。
如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惟僱主無須要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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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6:
| 如何計算外傭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 答6: |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 × 2/3)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不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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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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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7: |
外傭僱主或外傭如何就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事宜尋求意見或協助? |
| 答7: |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設有諮詢服務,幫助僱主及外傭了解他們的各項僱傭權益。此外,該科亦提供免費調解服務,以解決就《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引起的申索聲請。
如調解未能成功,勞工處會應當事人的要求,按申索金額將個案轉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審理。另外,僱主及僱員均可透過勞工處的網頁(http://www.labour.gov.hk)及電話諮詢服務(2717
1771) 獲取有關《僱傭條例》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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