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
|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聘用 |
| (II)
| 一般終止合約的僱傭權利及責任 |
| (III)
| 提早續約安排下的相關事宜 |
| (IV)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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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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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 | 若與外傭簽定新的僱傭合約,現時的「規定最低工資」為何? |
| 答1: | 現時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3,580,於2008年7月10日正式生效。該「規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於該日或以後簽訂的外傭僱傭合約。 至於在今年7月9日或以前按當時「規定最低工資」每月3,480元簽署的合約,如果在今年8月6日或以前送抵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該處亦會按所述工資條款處理有關申請。這項安排可讓僱主有充足時間完成所需程序,並把7月9日或以前所簽署的合約送抵入境處,以辦理有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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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 | 外傭及僱主如何在僱傭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 |
| 答2: | 僱主及其外傭雙方均可根據合約的規定,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在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 假如僱主沒有根據《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的規定支付終止合約時的各項法定權益及款項予其外傭,即屬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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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一般終止合約的僱傭權利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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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3:
| 僱主終止外傭的合約時,須支付甚麼款項給外傭? |
| 答3: | 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外傭標準僱傭合約內所載列的權益。 僱主如欲與外傭終止合約,須給予外傭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解僱代通知金,以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包括: -
任何尚未發放的工資;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有薪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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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及
- 其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傭工的款項,例如回程機票、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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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4:
| 僱主終止外傭的合約時,應如何計算年假給外傭? |
| 答4:
| 當外傭為同一僱主工作滿12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日數按外傭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14天。 當僱傭合約終止時,外傭僱主須向外傭支付工資,以代替其每工作滿12個月可享有但未發放的年假。此外,在每一個假期年(即外傭開始受僱後每12個月的一段時間)內,如外傭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外傭可享有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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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5:
| 僱主終止外傭的合約時,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 答5: | 若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理由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須支付遣散費。
如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惟僱主無須要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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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6:
| 如何計算外傭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 答6: |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兩者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 × 2/3)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不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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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提早續約安排下的相關事宜 |
| (i) |
權利及責任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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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7:
| 若僱主終止外傭未屆滿的合約,然後重新與同一外傭簽訂新合約,並向入境處作出提前續約申請,是否須要支付解僱補償予傭工? |
| 答7:
| 若新簽訂的外傭合約緊接現行合約結束後生效,則外傭為僱主服務的年資不會因是次提前續約而影響或中斷。所以,一般而言,僱主應無須在此時支付長期服務金或其他按年資計算的解僱補償予外傭。 不過,僱主有責任遵守雙方已簽訂的合約條文以終止合約。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僱主須給予傭工一個月的通知或代通知金終止合約,至於提早終止合約時須向外傭提供旅費的安排,請參閱第9題。 每宗個案有不同情況,不能一概而論,需視乎個別詳情及雙方具體安排;如有爭議,或須尋求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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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8:
| 僱主提前終止外傭的合約,再以新合約聘用同一外傭,會否影響外傭在《僱傭條例》下的法定權益? |
| 答8: | 《僱傭條例》下的一些法定權益,與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年資有關,如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有薪年假日數、有薪病假日數等。若新簽訂的外傭合約緊接現行合約結束後生效,則外傭為僱主服務的年資不會因是次提前續約而影響或中斷。所以,一般而言,外傭的法定權益不受影響。
在上述的情況下,僱主應按照合約沒有中斷一樣,以計算和發放外傭的有薪年假及法定假日。 例: | 外傭開始受僱日期: | 2007年6月1日 | | (現有合約屆滿日期: | 2009年5月31日) | | 因提前終止合約的安排,現行合約的最後日期: | 2008年8月5日 | | 新合約開始日期: | 2008年8月6日 | | (新合約屆滿日期: | 2010年8月5日) |
有薪年假 -
外傭沒有放取任何有薪年假,他/她於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的假期年內(假設僱主沒有另定假期年),累積的有薪年假有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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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應在緊接的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假期年內,安排外傭放取該7天的有薪年假。
- 外傭第二年的有薪年假應以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假期年計算。
法定假日 -
由於外傭從2007年6月1日起計算年資,他/她於2008年9月15日(中秋節翌日)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僱主須支付外傭該法定假日的薪酬。
每宗個案有不同情況,須視乎個別詳情及雙方具體安排,如有爭議,或須尋求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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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9: | 現時入境處容許外傭在提早續約的情況下繼續留港工作,為何僱主要給予外傭機票或旅費回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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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9: |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僱主在與外傭提早終止合約時,須向外傭提供旅費。 因應現時提早續約的新措施,入境處容許外傭無須在提早結束合約後及新合約生效前即時離港,故此,有關支付旅費的情況有兩種
- - 新合約即時生效:若僱主與外傭在提早結束合約後,即時續約,外傭可無須立即離港,僱主亦無須即時提供旅費。在這種情況下,外傭一般可獲准延期逗留不多於一年,並獲簽發有效期與獲准延長逗留期限相同的簽證,以便外傭在延長的逗留期限內離境及返港完成兩年合約,讓外傭在新合約開始後一年內有回鄉探親的機會。僱主須就此提供旅費。這與過往外傭續約時的安排,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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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約延遲生效:若僱主與外傭在提早結束合約後,雙方同意外傭可即時離港返鄉,則僱主須就此提供旅費。在這種情況下,外傭將可獲入境處簽發簽證並在返港後履行新合約。一般情況下,外傭回港時可獲准在港逗留兩年至合約屆滿。
以上的安排,與僱主與僱員已簽訂的僱傭合約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僱主是須要向外傭提供旅費,但提供旅費的時間,將視乎外傭在提早續約的情況下,離港時間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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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0: | 在等候簽證期間,僱主可不可以要求外傭工作? |
| 答10: | 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訂明僱員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時,僱傭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負的責任。條例亦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 以僱用外籍家庭傭工而言,工傷補償保險只在僱傭關係存在期間(即有關工作簽證有效期間)生效,而且除非有其他額外條款,一般的承保範圍為僱員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因此,若有關外傭未有有效工作簽證,為免干犯非法僱用勞工罪行,和在一旦因外傭在等候新簽證的期間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而須僱主負上巨額賠償的民事責任,外傭僱主不可在外傭等候簽證期間要求外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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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簽署書面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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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1: | 為何欲與傭工提早續訂合約的僱主,須簽署書面承諾? |
| 答11:
| 有些僱主為了盡早獲得暫時豁免徵款,可能會選擇提早終止現有的外傭合約;而在豁免期即將完結時,有些僱主亦可能會選擇提前續約。為免因新的合約未能在緊接現行合約終止後生效而影響或中斷外傭為僱主服務的年資,進而減少其按受僱年資計算的權益,有意向入境處申請提前續約的僱主,須與有關傭工簽署特定的書面承諾,確認終止現有合約及其終止日期,並承諾新舊合約下僱傭關係的連續性,以保障外傭根據《僱傭條例》及其僱傭合約可享有現時及將來的權利不會因提前續約而受到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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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2: | 僱主於簽署有關承諾後須承擔甚麼額外責任? |
| 答12: | 簽署有關承諾的目的,純粹是保障外傭的年資不會因提
前續約而受影響或中斷,僱主不會因簽署有關承諾而承 擔多於他們在《僱傭條例》及有關僱傭合約下所須承擔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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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3:
| 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現時及將來的權利"是指甚麼? |
| 答13: | 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現時及將來的權利"是指其根據上述條例可享有的法定權益,包括與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年資有關的權益,如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有薪年假日數、有薪病假日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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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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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4: | 外傭僱主或外傭如何就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事宜尋求意見或協助? |
| 答14: |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設有諮詢服務,幫助僱主及外傭了解他們的各項僱傭權益。此外,該科亦提供免費調解服務,以解決就《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引起的申索聲請。 如調解未能成功,勞工處會應當事人的要求,按申索金額將個案轉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審理。另外,僱主及僱員均可透過勞工處的網頁(http://www.labour.gov.hk)及電話諮詢服務(2717
1771) 獲取有關《僱傭條例》的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