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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修訂)規例》

《2003年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修訂)規例》已於2003年11月26日在立法會通過,並於2003年11月28日在憲報刊登後即時生效。

該規例旨在修改主體規例中「擁有人」的定義,使該定義亦涵蓋在地盤內控制使用起重機械或起重裝置的建築工程的進行方式的承建商。

修訂規例是反映《建築地盤(安全)規例》所作出的修訂,把施加於總承建商的責任,擴展至那些在建築地盤內控制任何建築工程進行方式的承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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