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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僱員補償援助(修訂)條例

《2002年僱員補償援助(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已於2002年6月26日於立法會獲得通過。除了與承保人無力償債有關的某些條文外,修訂條例已於2002年7月1日生效。

修訂條例旨在實施一系列的措施,以改革僱員補償援助計劃,使其財政狀況能長遠地回復穩健。主要修訂如下:

  • 引入濟助付款以取代普通法損害賠償的援助;
  • 授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下稱管理局)參與法律訴訟,並就申索作出抗辯;
  • 修訂向管理局提出申請的程序,例如規定可能向管理局申請援助的人士必須向管理局送達訴訟通知;
  • 規定沒有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單的僱主須向管理局繳交附加費;及
  • 將僱員補償保險保費的徵款率由5.3%增加至6.3%,並將所增收的徵款撥給管理局。

修訂條例亦包括了若干修訂,以廢除與承保人無力償債有關的條文。不過,這些修訂只會在為保障承保僱員補償業務的保險人無力償債的情況而另行設立的計劃成立以後才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