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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承認註冊中醫的醫事職能

引言

《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有關《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1 (第360章)的部分由2008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有關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就肺塵埃沉着病(下稱「肺塵病」)及/或間皮瘤 2 患者在《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下享有的權益,承認註冊中醫所進行的醫治。

本簡介旨在以淺白的文字,簡述是次關於《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主要修訂。有關《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其他主要規定,請參考由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編製的單張或以下網址:http://pcfb.org.hk/compensate_download.php?lang=tc。有關《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詳細法律條文,請參考以下網址: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主要修訂】

是次修訂適用於在2008 年 9 月 1 日或之後,由註冊中醫為肺塵病及/或間皮瘤患者進行的醫治或簽發的證明書。

1. 醫療費

  • 肺塵病及/或間皮瘤患者在接受註冊中醫醫治後,可申索與診治其肺塵病及/或間皮瘤有關連而屬合理所需的醫療費(包括診金、外科收費或療法收費;護理、入住醫院、藥物、治療物品及藥用敷料的費用等)。但僅為一般保健而處方的補藥或物質的費用則不包括在內。

  • 患者可獲付還醫療費用的每天最高金額如下﹕

    住院治療﹕ 200元

    門診治療﹕ 200元

    同日住院及門診治療﹕ 280元

  • 除非處方載有有關藥物的配發次數,並配發時按照該指示,否則患者不得要求付還同一處方配發超過一次的藥物的費用。

2. 就作進一步身體檢查給予意見

  •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規定,肺塵病及/或間皮瘤患者每隔21 個月可要求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對其作進一步的身體檢查 3。患者如經註冊中醫診治,指其健康已惡化,因而相當可能會在法例所訂的21 個月期滿之前離世,可要求判傷委員會考慮提前進行該進一步身體檢查。

【查詢】

請注意﹕以上資料只供參考,有關對《修訂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一切詮釋,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其他參考資料

【註冊中醫】

註冊中醫是指列於中醫註冊名冊內且已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69或85條註冊的人士。

只有已列於中醫註冊名冊內的人士,才有權稱為「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或「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師」或簡稱為「註冊中醫」或「註冊中醫師」。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已將一份載列了所有註冊中醫的名單上載於管委會網頁供巿民查閱。管委會的網址是http://www.cmchk.org.hk

【註冊中醫的專業守則和指引】

管委會制訂的《香港註冊中醫專業守則》目的在維持註冊中醫的專業操守,並為註冊中醫的執業水平訂立標準。該守則規定註冊中醫必須對病人負起專業上的責任,不得發出內容失實或誤導他人的虛假專業證明,並須保存病人的病歷紀錄及發出處方。

【中藥材零售商】

註冊中醫所處方的中藥材,必須由領有牌照的中藥材零售商,或由註冊中醫為施用於其直接治理的病人而配發。中藥材零售商的牌照分為(i)持牌中藥材零售商及(ii)持有中藥商過渡證明書(過渡性牌照)的中藥材零售商,兩類牌照均由管委會的中藥組發出,名單可於管委會網頁查閱。

1.《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向因患上肺塵埃沉着病及/或間皮瘤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士或因該等疾病致死的人士的家人提供補償。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負責按條例釐定和發放補償款額。

2.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病是指由於石棉塵埃或游離硅石塵埃而導致肺部纖維化的疾病,而間皮瘤是指由於石棉塵埃而導致的間皮組織的原發性惡性腫瘤。患者可能會同時患有肺塵病及間皮瘤。

3.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肺塵病及/或間皮瘤患者須經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檢查,以裁定其因該等疾病而引致的喪失工作能力程度。患者可在上次檢查日期起計21 個月之後,要求判傷委員會對其作進一步的身體檢查,以釐定其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有否增加。按條例原有的規定,患者如經註冊醫生診治,指其健康惡化而快將去世,則可要求判傷委員會考慮提早作該進一步身體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