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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肺塵埃沉着病(補償)(修訂)條例》

  • 《2008年肺塵埃沉着病(補償) (修訂)條例》自2008年4月18日起生效,《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的名稱修改為《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以配合將條例的保障範圍擴濶至包括間皮瘤的修訂。經修訂後:

    1. 癌症間皮瘤是根據條例可獲補償的疾病 - "間皮瘤" 的定義為"由於石棉塵埃或含有石棉的塵埃而導致的間皮組織的原發性惡性腫瘤";

    2. 間皮瘤患者申請補償的資格和條例下適用於肺塵埃沉着病患者的資格相同,即獲診斷患有間皮瘤的人士必須已在香港居住5年或以上,才符合在條例下獲得補償的資格。如患者在香港居住少於5年,則必須是在香港罹患該疾病才可獲得補償;

    3. 合資格的間皮瘤患者將可獲得與肺塵埃沉着病患者相同的補償及褔利;

    4. 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判傷委員會)獲授權評定申請人是否罹患間皮瘤、其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和患者的死亡原因;及

    5. 只有在2008 年4月18 日(即修訂條文生效當日)或之後被判傷委員會判定為患有間皮瘤的人士,或在2008 年4月18 日或之後去世而被判傷委員會判定死於間皮瘤的人士的家屬,始可根據條例申請補償。

  • 《2008年肺塵埃沉着病(補償)(修訂)條例》原文 (PDF)

  • 查詢可致電2852 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