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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侍產假

訂立法定侍產假的《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於2015年2月27日開始實施。

如果男性僱員的子女於2015年2月27日或之後出生,並符合法例的其他規定,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3天侍產假。僱員可一次過放取3天侍產假,或分開逐日放取。侍產假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4個星期,至嬰兒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10個星期內的任何日子內放取。若符合領取侍產假薪酬的資格,僱員可獲發款額為其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的侍產假薪酬。

《僱傭條例》:侍產假簡介 (PDF)

《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原文 (PDF)

有關法定侍產假的常見問題解答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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