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有懷疑的工傷個案
問1.遇有懷疑的工傷個案,僱主可怎樣處理?答 案
問2.如僱主認為不須對意外事故負起法律上的補償責任,是否可不用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有關的意外事故?答 案
  

  
 
問答全文
  
問1.遇有懷疑的工傷個案,僱主可怎樣處理?
答1.

如果僱主對僱員的傷患或病假的成因有懷疑,可作出初步調查,包括面見受傷僱員了解有關意外、向目擊證人查詢情況、評估工作環境導致意外的可能性,及向僱員的主診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1)或註冊牙醫索取有關醫事報告。另一方面,僱主可以與保險公司聯絡,以便作出適當的跟進,例如安排僱員接受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2)或註冊牙醫進行的身體檢查。僱主亦可向其法律顧問諮詢意見。遇上懷疑欺詐的個案,僱主可考慮將搜集所得的證據及有關資料交給警方處理。若僱主對工傷個案仍有疑問,可向勞工處提出有關意見及呈交相關資料。勞工處主要會從醫學角度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就案件屬工傷的可能性向僱傭雙方提供意見。但請注意,勞工處對工傷補償的爭議並沒有裁決的權力。如僱傭雙方的爭議未能透過勞工處獲得解決,有關個案須交由法院裁決。

(註1) 註冊中醫為工傷僱員所進行的醫治和身體檢查,只適用於2008 年 9 月 1 日當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或患上指定職業病的人士。

(註2)

僱主委託註冊中醫進行《僱員補償條例》第16條的身體檢查,只適用於2008年9月1日當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或患上指定職業病的人士。

回到問題

  
問2.如僱主認為不須對意外事故負起法律上的補償責任,是否可不用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有關的意外事故?
答2.

《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僱主在意外事故發生後,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工傷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按條例的規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故此,僱主須就有關意外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回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