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僱主與僱員協議的「書面銷假」計劃
問1.何謂「書面銷假」計劃?
 
答1.

為方便僱主和僱員縮短處理工傷個案的時間,僱主與僱員可協議以「書面銷假」的方式促成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
有關個案須符合下列條件:

  • 工傷病假超過7天但不超過30天;
  • 損傷並無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 損傷並不涉及牙齒或需要安裝義製人體器官/外科器具;
  • 所有病假證明書均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或註冊牙醫簽發;
  • 個案並不屬於職業病;及
  • 僱員病假已經完結。

有關個案若符合上述條件,而僱傭雙方也同意採用上述的「書面銷假」方式解決有關工傷個案,僱主只須填妥一份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寄回僱員補償科分區辦事處處理。受傷僱員無須親身前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理銷假手續。上述「書面銷假」計劃的申請表可向僱員補償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

  
(註) 註冊中醫所簽發的病假證明書,只適用於2008年9月1日當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或患上指定職業病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