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簡介

本簡介旨在概述《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1 的主要條文,讓各界人士對規例的內容得到初步認識。如需要進一步了解規例的詳細內容和有關的安全措施,可參閱規例原文或致電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查詢,查詢電話刊於背頁。

《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通過,並已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九日實施。

《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適用於在任何工業經營內—

  • 在密閉空間內進行的工作
  • 在緊接密閉空間的附近地方進行,並與在密閉空間內進行的工作有關連的工作

  • “密閉空間”指任何被圍封的地方,而基於其被圍封的性質,會產生可合理預見的指明危險,在不局限於這個一般性的原則下,“密閉空間”包括任何會產生該等危險的密室、貯槽、下桶、坑槽、井、污水渠、隧道、喉管、煙道、鍋爐、壓力受器、艙口、沉箱、豎井或筒倉。

“指明危險”
  1. 指因發生火警或爆炸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嚴重損傷的危險;
  2. 指因體溫上升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喪失知覺的危險;
  3. 指因氣體、煙氣、蒸氣或空氣貧氧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喪失知覺或窒息的危險;
  4. 指因任何液體水平升高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遇溺的危險;或
  5. 指因自由流動的固體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窒息的危險;或指因陷入自由流動的固體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無力達至可呼吸空氣的環境的危險。
東主或承建商的責任

1. 危險評估及建議

  • 在進行密閉空間工作前,委任合資格人士對密閉空間工作進行危險評估,並就安全及健康措施作出建議
  • 每當密閉空間的狀況或進行的工作有重大改變時,或有理由懷疑可能發生上述改變時,而該些改變可能會影響工人的安全及健康,便須委任合資格人士重新進行評估和作出建議

  • “合資格人士”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人—

    1. 年滿18歲;
    2. 具備以下其中一項資格—
      1. 已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註冊為安全主任;或
      2. 持有一份證明書,而發出該證明書的人已獲勞工處處長授權發出該等證明書以證明某人有足夠能力擬備危險評估報告;及
    3. 於其獲(b)(i)或(ii)段提述的註冊或證明書後,在對工人於密閉空間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作出危險評估方面,有至少一年的相關經驗。
2. 遵從危險評估報告及發出證明書
  • 核實合資格人士所呈交的危險評估報告
  • 在容許工人首次進入密閉空間前,發出證明書,述明已就危險評估報告指出具危害性的事物採取了所有需要的安全預防措施,以及工人可安全地逗留在密閉空間內的時限
  • 當危險評估報告內的建議未全部獲得遵從前,確保沒有工人進入密閉空間或在其內逗留
  • 密閉空間內進行的工作完結後,將有關的證明書及危險評估報告保存一年,並在職業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時,將它們提供予職業安全主任查閱
 "危險評估報告"是一份書面報告,載述合資格人士對密閉空間工作的評估和作出的建議。報告須指出可能存在於密閉空間內具危害性的事物,就它們所引致的危險評定危險程度,以及在不局限這些原則下涵蓋以下各項─
  • 在工作中會採用的工作方法、工業裝置及物料
  • 是否有具危害性的氣體、蒸氣、塵埃或煙氣存在或有貧氧情況
  • 發生以下情況的可能性
    • 具危害性的氣體、蒸氣、塵埃或煙氣的進入
    • 可散發具危害性的氣體、蒸氣、塵埃或煙氣的淤泥或其他沉積物的存在
    • 自由流動的固體或液體的湧入
    • 在密閉空間內發生火警或爆炸
    • 因環境溫度引致工人體溫上升而喪失知覺
  • 就需要的安全措施作出建議,包括是否需要使用認可呼吸器具
  • 工人可在密閉空間內安全地逗留的時限
  • 如在進行工作的過程中,極有可能出現環境改變以致上述的具危害性的事物的危險性提高時,就所須使用的監察設備作出建議
 3. 安全預防措施

在容許工人首次進入密閉空間前─

  • 截斷及鎖好可在密閉空間內造成危險的機械設備的電源
  • 封閉內含物可造成危害的喉管或供應管
  • 進行測試以確保在密閉空間內沒有任何具危害性的氣體存在以及並無空氣貧氧情況
  • 使密閉空間得到清洗、散熱和通風,以確保密閉空間是一個安全的工作場所
  • 提供密閉空間足夠可供呼吸的空氣及有效的強制通風
  • 採取有效的步驟以防止具危害性的氣體、蒸氣、塵埃、煙氣、自由流動的固體或液體進入或湧入密閉空間
當有工作在密閉空間內進行時─
  • 確保只有核准工人才可進入密閉空間或在其內工作
  • 確保有人駐於密閉空間外,與密閉空間內的工人保持聯絡
  • 將危險評估報告及有關的證明書展示於密閉空間入口的顯眼地方
  • 確保所採取的安全預防措施持續有效
“核准工人”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人─
  1. 年滿18歲;及
  2. 持有獲勞工處處長授權的人發出以證明某工人有足夠能力在密閉空間內工作的證明書。
4. 使用個人防護設備
  • 確保在以下情況進入密閉空閉或在其內逗留的人已配戴可提供適當保護的認可呼吸器具
    • 進行地底喉管工作
    • 危險評估報告建議使用認可呼吸器具
  • 確保使用認可呼吸器具的人亦已配戴安全吊帶,而安全吊帶是與一條救生繩接連,救生繩的另一端須由一個身處密閉空間外並有能力將該人從密閉空間拉出的人拿著
在密閉空間使用的呼吸器具須為勞工處處長認可的類型。認可此等器具的公告會在憲報刊登。
 5. 緊急程序
  • 制訂和實施緊急程序,以處理密閉空間內可危及工人的任何嚴重和逼切的危險
  • 提供足夠而狀況令人滿意的以下器具,並須保持該等器具隨時可供取用─
    • 認可呼吸器具
    • 復甦器具
    • 貯存氧氣或空氣的容器
    • 安全吊帶及繩索
    • 向身在密閉空間外的人示警的音響及視覺警報器
  • 確保當密閉空間內正在有工作進行時,有足夠數目和懂得如何使用安全設備的人在場
 6. 提供資料及指導等
  • 向所有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工人及在外面協助進行工作的工人提供為確保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而需要的指導、訓練及意見
  • 提供一切所需設備以確保工人的安全及健康
 核准工人的責任
  • 遵循東主或承建商實施的緊急程序
  • 遵從東主或承建商提供的指導及意見和參加他們提供的訓練
  • 充分和適當地使用任何安全設備及緊急設施,並須將該等安全設備及緊急設施的任何故障或欠妥之處,立即向東主或承建商報告
 合資格人士的責任

 在東主或承建商的要求下─

  • 就密閉空間的工作環境進行評估,而評估須涵蓋規例指明的所有範籌
  • 就工人在密閉空間內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方面的措施作出建議
  • 在一段合理期間內,向東主或承建商提交載有建議的評估報告
 罰則
  • 東主或承建商如不按照規例履行其職責,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 核准工人如不按照規例履行其職責或當在密閉空間工作時無合理因由而故意作出任何相當可能危害他本人或其他人的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 合資格人士如不按照規例履行其職責或作出他知道在任何要項上屬虛假的危險評估報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查詢

本簡介旨在用淺白的文字解釋規例的條文。如解釋與規例的條文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則以規例原文為準。如有查詢,請與我們聯絡:

電話: 2559 2297
傳真: 2915 1410
電子郵件: enquiry@labour.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