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簡明指南

前言
青年的定義
適用範圍
有關僱傭期、工作時數及工作日數的法定限制
超時工作
訂定許可的工作時數、用膳或休息時間,及休息日的通告
僱傭期與休息時間
休息日
青年工登記表
特別許可及豁免
地底作業
危險行業
搬動過重物品
座椅設施
勞工督察的職權
違例及罰則
其他僱傭保障
查詢及投訴

 

前言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附屬於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管制受僱於工業界青年的工作時數及其他一般僱傭條件。

本指南旨在以淺白文字簡述規例的主要條文,協助僱主明瞭在僱用青年從事工業工作時所須負的責任,及使青年了解他們的法定權益。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相關條例及規例原文為依歸。

青年的定義
根據《僱傭條例》,「青年」指年滿15歲但未滿18歲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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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適用於所有在工業經營受僱的青年,但不適用於下列行業或工作:

  1. 非工業界;
  2. 於工業經營擔任文書或管理工作,或從事與該工業經營有關的衛生或福利服務;
  3. 純粹為工業經營清潔樓房,但不包括清洗機器或生產器具;
  4. 純粹擔任工業經營的管理員;
  5. 從事製備食品工作以供此等食品在製備食品的處所食用及出售。

有關僱傭期、工作時數及工作日數的法定限制

每日最長僱傭期 10小時
(只可在上午7時至下午7時之間)
每日最高工作時數 8小時
每星期最高工作時數 48小時
每星期最多工作日數 6天
連續工作的時數上限 5小時,其後須有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備註 :

「僱傭期」指在任何一天僱員受僱用的期間,包括用膳及休息時間。
「工作時數」指僱員受其僱主支配的時間,但並不包括任何用膳及休息時間。
「星期」指由星期六晚午夜至下星期六晚午夜的一段時間。

在僱主與受僱青年雙方同意下,青年的工作時數一天可超過8小時或一星期超過48小時,但在連續兩星期內的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96小時。而每天僱傭期上限仍是1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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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工作
僱主不得僱用任何年齡的青年在工業經營內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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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許可的工作時數、用膳或休息時間,及休息日的通告
根據《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的規定,凡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其許可的工作時數、用膳或休息時間,及休息日的安排,必須由僱主訂定,並填妥在指定表格「許可的工作時數通告」(表格LD334)內。此通告須由僱主或其授權的代表,在勞工處勞工督察的見證下簽署,並且張貼於工業經營內的當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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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期與休息時間
所有在同一工業經營內受僱的青年,其僱傭期及休息時間必須相同,但獲勞工處處長的書面許可,則屬例外。

僱傭期、用膳或休息時間不得隨意更改,除非僱主在更改實施前48小時,將更改通知書送達勞工處處長,並填寫及張貼一份新的「許可的工作時數通告」。上述更改每三個月不得多過一次,如獲勞工處處長的書面許可,則不在此限。

青年不得在通告所訂定的用膳或休息時間內在該工業經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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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
受僱於工業經營內的青年每週應享有一天休息日。如個別青年有不同的休息日,他們的休息日應列明於「青年工登記表」內。青年嚴禁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僱主在更改休息日前48小時,將「更改休息日通知書」(表格LD339)送達勞工處處長,否則不得更改休息日。而更改休息日,每月只限一次,如獲勞工處處長的書面許可,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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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工登記表
僱主應使用指明格式的「青年工登記表」(表格LD338),以記錄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青年的資料;並妥為存放,以備勞工督察要求時交出查閱。登記表亦應存放於文件夾(表格LD338A)內。

如受僱於工業經營內的所有青年享有相同的休息日及僱傭期,則僱主可獲豁免保存「青年工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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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許可及豁免
勞工處處長可運用《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給予僱主特別許可或豁免僱主遵守管制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的任何條文。惟處長可根據需要訂立附帶條件及指定有效期間。

例如,若僱主申請僱用年滿16歲或以上的青年從事涉及晚上7時至11時之間的輪班工作,僱主須提供一間並無任何工業製造工序在內進行,可作青年用膳及休息用途的適當房間,而該房間亦須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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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底作業
任何人不得僱用青年在礦場或石礦場進行地底工作,亦不得在工業經營內擔任涉及開挖隧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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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行業
任何人不得僱用青年從事危險行業的工作。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危險行業包括鏟修鍋爐,以基本原料製造玻璃,使用砷、鉛、錳、汞、磷的製造工序,製造硃砂,鍍鉻,切削或研磨賽璐珞或鎂,及製造鹽酸、硝酸或硫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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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動過重物品
僱主不得容許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搬動過重的物品,物品是否過重須視乎其年齡及體格而定。僱主不得容許16歲以下的青年搬動超過18公斤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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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椅設施
僱主必須提供適當的座椅設施,以便所有需要站立工作的青年,於工作中有需要時可坐下稍作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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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督察的職權
勞工督察獲《僱傭條例》第72(1)(a)條授權可於日間或晚上任何合理時間,巡查任何工業經營,以確保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青年,其工作時數、用膳或休息時間及休息日等均符合《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的規定。勞工督察獲《僱傭條例》第72(1)(b)及(c)條賦予權力,在有需要時,可進行調查及提出查詢,以確保該規例的各項規定獲得遵守,並可要求僱主出示該規例所規定保存的文件,及檢走有關文件以作為違例的證據。任何人不遵從勞工督察根據《僱傭條例》第72(1)(a)、(b)或(c)條提出的要求,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額為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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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及罰則
任何人士若違反《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的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額為一萬至五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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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僱傭保障
《僱傭條例》的條款一般適用於受僱於工業界的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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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及投訴
任何查詢《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的條款,可致電查詢熱線2717 1771(此熱線由「1823政府熱線」接聽),或瀏覽勞工處網頁http://www.labour.gov.hk。

有關投訴可致電24小時投訴熱線2815 2200,或致函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17樓勞工處勞工視察科總部。所有投訴均絕對保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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