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七章
國際勞工事務
闡明勞工標準的國際條約
7.1 國際勞工組織所制定的國際勞工公約為成員國訂明有關勞工標準。其他國際條約,包括《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有觸及勞工標準,然而其涵蓋範圍遠較國際勞工公約的為小。
7.2 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備有整全的勞工法例及行政措施,以落實國際公認的標準。通過不斷改善勞工法例及行政措施,香港特區實施的勞工標準與經濟發展、社會及文化背景相若的鄰近國家大致看齊。
7.3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在回歸前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勞工公約條文繼續有效,並透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截至二零零三年年底,經修改或毋須修改而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勞工公約共有41條,有關公約現載列於圖七•一。
參與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
7.4 香港特區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與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或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自行參與不限於國家才可參與的活動。
7.5 在二零零三年,香港特區代表除了出席在日內瓦舉行的國際勞工大會外,亦出席了國際勞工組織在曼谷舉辦的區域會議。
與其他勞工事務行政機關的聯繫
7.6 在二零零三年三月勞工處處長率領代表團訪問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大連市的勞工事務行政機關。此外,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亦於十一月率領考察團訪問北京及上海。這些訪問不但加強雙方的合作,亦使本處有機會與內地勞工事務行政機關交換意見和分享經驗。
 |
國際勞工組織標準及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執行局長卡爾•塔比奧拉(Kari Tapiola) (前排中央)在訪問香港期間,與勞工顧問委員會委員會面。 |
 |
勞工處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丁福祥與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表團會晤。 |
7.7 本處參與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活動及與其他勞工事務行政機關的主要聯繫,載於圖七•二。
回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