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僱」與「受僱」人士須知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對僱員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如未能成功向其僱主追討補償時,他有權直接向有關總承判商索取補償。受傷僱員可以書面要求僱主(即次承判商)提供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以便向總承判商提出索償要求。
在工傷補償的申索案件中,僱主即使能出示合約顯示工人是屬於自僱形式的分包承判商,即俗稱的「包頭」、「判工」或「判頭」,法院仍有權根據個案中的事實,裁定雙方是否有「僱傭關係」。如果雙方有「僱傭關係」,僱主便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因工受傷的工人作出補償。
法院個案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審理1998年第273號民事上訴案時,裁定一名搭棚工人在工作時從高處墮下身亡,其家人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得補償。在該個案中,僱主聲稱他已將工程分判了給該搭棚工人,所以該工人是獨立承判商,屬於自僱人士而並非他的僱員。但是,法院在詳細分析有關証供及案中的事實後,最終裁定該工人是以僱員身份而不是獨立承判商的身份工作,僱主須負起工傷補償的責任。以下是法院在驗證僱傭關係時的考慮因素。(案件編號:CACV
273/98)
法院驗證「僱傭關係」及「承包關係」的考慮因素:
- 雙方有否議定以一筆固定的報酬做整件工作,及工作是否有固定的範圍。但需注意,在僱傭關係中,雙方有時候亦會商議以每一件工作來計算工資。
- 僱主在工作上有沒有控制權。一般而言,僱主在生產程序、時間及工作方式上的控制權越大,則這因素越是傾向顯示雙方有僱傭關係。
- 工人是否自備工具。僱主一般都會為其僱員提供工作時所需的器材及工具。但需注意,在很多行業中,僱員都會隨身帶備自己最常用的工具。
- 有否僱用幫工,誰人決定幫工的聘請及解僱。如果僱主有僱用其他員工協助工人工作,則這因素傾向顯示工人是僱主的另一個僱員的可能性較高。
- 工人所受的財務風險有多大。一般僱員,即使以件工形式受僱,都不須承擔賺蝕的風險。
- 投資及管理的責任有多重。一般的僱員並沒有投入資金或參與管理的責任
- 工人透過工作上的有效管理賺取利潤的機會有多大。一般的僱員並沒有這種機會。
- 法院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例如雙方的意願。
自僱人士應考慮投購個人意外保險
自僱人士由於並不受到《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所以他們應小心評估其工作的危險性,並投購適當金額的個人意外保險,以保障其個人及家人的利益。但值得注意的是,投購個人意外保險者未必一定就是自僱人士,因為僱員也可以自行投購個人意外保險,以增強其受保障的程度。
受僱人士注意
受僱人士應確定其僱主已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一般僱主(家庭傭工的僱主除外)需在工作場所的當眼處,展示有效的保險單通告。僱員如發現僱主並未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應盡早通知勞工處(電話:2815
2200)。
勞工處電話諮詢服務: 2717 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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