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須知:
怎樣呈報工傷

僱主的責任
僱主在接獲工傷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職業病的通知後,必須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導致 呈報期限 指定表格
工傷意外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不超過3天 14天內 表格2B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3天 14天內 表格2
死亡 7天內
職業病 喪失工作能力 14天內 表格2A
死亡 7天內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內(視乎上述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

受傷僱員的責任
僱員因工受傷後,應盡快通知僱主或主管,否則可能延誤其追討工傷補償的事宜。此外,受傷僱員如發現其僱主沒有呈報工傷,應盡快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並填報「工傷意外通知書」,以便本處作出跟進。

僱主填寫「呈報意外通知書」(即表格2) 須注意的事項

  • 僱主資料
    • 僱主姓名/公司名稱必須與公司蓋章相符;
    • 必須填寫身份證/商業登記證號碼。
  • 總承判商的資料
    • 如僱主為次承判商,請填寫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表格2/2A第C條)。
  • 學徒
    • 請註明受傷僱員是否學徒。
  • 意外發生經過
    • 請具體說明意外發生的經過,切勿填寫含糊的資料,以免阻延個案的處理。
  • 工資
    請同時填報 ─
    • 僱員在意外發生前一個月的總收入;及
    • 僱員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
  • 休息日
    • 請清楚說明受傷僱員的休息日是否有薪及是否固定。
  • 工傷保險
    請填寫在工傷當日仍有效的保單資料,包括 ─
    • 承保人的名稱及地址
      (請勿填寫保險經紀或代理人的名稱及地址);
    • 保單號碼。
  • 兼職僱員
    • 如受傷僱員是兼職僱員,而他另有全職工作,請提供該全職工作的資料。
  • 表格2 (或2A) 第H條(以直接協議方式解決的工傷補償)
    • 如果工傷引致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而又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傭雙方可以直接協議方式解決工傷補償。在此情況下,僱主必須填寫此表格的第H條。
  • 聲明
    • 請在聲明部分填寫僱主/僱主代表的姓名和職位;
    • 在一式兩份的「呈報意外通知書」上的簽署及公司蓋印均須為正本。


    注意: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