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
引言
勞資關係委員會於1985年5月成立,就促進和諧勞資關係及有關僱傭條件和勞資關係事宜的法例,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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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職權範圍
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如下:
- 就促進勞資雙方及彼此所屬組織的友好關係和互相了解提供意見;
- 就僱傭條件及勞資關係的立法建議提供意見及檢討現行法例;以及
- 向勞工處建議可採取的措施,以改善其調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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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成員組織
勞資關係委員會的委員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委任。委員會在2005-2006年度的成員組織如下:
| 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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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 |
| 委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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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顧問委員會僱主代表三名 |
| 勞工顧問委員會僱員代表三名 |
| 勞工顧問委員會以外的僱主代表兩名 |
| 勞工顧問委員會以外的僱員代表兩名 |
| 人力資源從業員的代表一名 |
|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
| 秘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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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名勞工處勞工事務主任擔任 |
勞資關係委員會在2005-2006年度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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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2005-2006年度的活動
在2005-2006年度,勞資關係委員會向勞工處就一系列的勞資關係事宜,包括推廣良好人事管理措施的策略及處理欠薪問題的方法,提供寶貴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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