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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修訂)規例》 《2001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修訂)規例 》於2004年1月2日全面生效。 修訂規例主要是:
由2004年1月2日起,《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的涵蓋範圍由建築地盤及船廠擴闊至包括貨櫃處理作業工場。貨櫃處理作業工場的東主如僱用一百人或以上,必須僱用一名註冊安全主任;如每一個工場的員工人數達二十人,便須僱用一名安全督導員。 在貨櫃處理業工作的全職安全從業員,若沒有修訂規例的附表所列資格,亦可申請成為註冊安全主任。他們須於2004年1月2日後的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勞工處會根據個別申請人在工業安全方面的教育、訓練、專業經驗及技術,審核他們是否適合註冊成為安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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