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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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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 |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遣散費給僱員? |
| 答1. | 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或被停工,便可享有遣散費。 回到問題 |
| 問2. | 甚麼是裁員? |
| 答2. | 僱員如因以下情況而遭解僱,可視為因裁員而遭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
- 僱主已停止或擬停止經營在僱員受僱工作地點從事的業務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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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已告停止或預期會停止或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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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3. | 甚麼是停工? |
| 答3. | 如僱員在以下情況,可視為停工:
- 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且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一半;或
-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且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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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4. |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
| 答4. | 若僱員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滿
5年或以上 及: - 並非因為犯嚴重過失或因裁員而遭解僱;
- 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並辭職;
- 年滿 65歲或以上並辭職;或
- 在職期間死亡,
僱主便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回到問題 |
| 問5. | 僱主如因裁員而遣散受僱不少於5年的僱員,是否須要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 答5. | 不須要。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獲得遣散費,
但不可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 回到問題 |
| 問6. |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有否分別? |
| 答6. | 沒有分別。 兩者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
僱員: | (月薪×2/ 3)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日薪
/ 件薪 僱員: | 18日工資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
註:款額以港幣 $22, 500的三分之二為上限。) 不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請按此處參考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PDF) 的資料,該資料已載於《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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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7. | 強積金計劃權益、退休計劃利益及酬金可否用作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 答7. | 如僱員有權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
- 一筆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職業退休計劃利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的部份)已支付予該僱員; 或
- 在強積金計劃中,就該僱員持有一筆累算權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的部份),或該筆累算權益已支付予該僱員;
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扣除上述的款項,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 回到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