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年終酬金
僱員能否享有年終酬金,須視乎僱主及僱員的協議。如果僱主在僱傭條款內包括這款項,僱主便必須履行這合約條款,向僱員支付年終酬金。
年終酬金不包括任何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
對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後簽訂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以書面另表明相反意圖,否則便推定年終酬金不屬賞贈性質,並且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此推定條文不適用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前所訂立的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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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合約另有規定,否則僱員在酬金期完結前辭職,不可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僱傭合約中應該指明酬金期,如果沒有指明,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如曾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份年終酬金時,該段試用期(以3個月為上限)不得包括在內。但倘若合乎資格,在計算部份年終酬金的金額時,則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