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傭合約 |
| 問1. |
甚麼是僱傭合約?  |
| 問2. |
甚麼是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
| 問3. |
如僱員在簽署僱傭合約時,同意放棄《僱傭條例》下的權利及福利,這條條款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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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4. |
當僱傭合約以書面形式訂立,僱主是否必須將合約的副本給予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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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5. |
在《僱傭條例》下,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有甚麼分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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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6. |
應該甚樣分辨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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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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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 |
甚麼是僱傭合約? |
| 答1. |
僱傭合約是僱主和僱員在有關僱傭條款和條件上訂立的協議。協議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合約的條款可以包括明示或隱含的條款。
勞工處鼓勵僱主和僱員在書面的僱傭合約上列明僱傭條款和條件。
為幫助僱主和僱員訂立僱傭合約,勞工處編印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列出重要的僱傭條款和普遍的僱傭條件,以供雙方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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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 |
甚麼是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
| 答2. |
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視為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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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3. |
如僱員在簽署僱傭合約時,同意放棄《僱傭條例》下的權利及福利,這條條款是否有效? |
| 答3. |
無效。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福利或保 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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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4. |
當僱傭合約以書面形式訂立,僱主是否必須將合約的副本給予僱員? |
| 答4. |
是。即使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僱主在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時,亦必須向他提供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
僱主若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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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5. |
在《僱傭條例》下,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有甚麼分別? |
| 答5. |
《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只有根據僱傭關係受聘的僱員才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福利和保障。因此,在簽訂有關提供服務的合約時,立約雙方必須澄清有關的身份,究竟是「僱員」或是「承包商」,以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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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6. |
應該甚樣分辨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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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單一因素可區分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在判別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時,可考慮以下因素:
(a) 控制權
- 誰決定員工的聘請及解僱?
- 誰負責支付員工的工資?以何種形式支付?
- 誰決定生產程序、時間及工作方式?
- 誰負責為員工提供工作?
(b) 生產要素的擁有與提供
(c) 經濟考慮
- 主管人或負責人是否在經營生意?
- 他需否承擔「盈利」或「虧蝕」的風險?
- 他的收入如何計算?以何種方式獲利?
以上列舉的只是一些一般的因素,實際須考慮的因素須視乎每個個案的情況而定。在考慮每個個案時,須要衡量各方因素,並作出分析及判別。有關僱傭關係與承包關係的爭拗,當由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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