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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外雇佣事务组
港外雇佣事务组负责执行《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该条例就本地雇员受雇于香港以外地方为海外雇主工作的雇佣条件,提供保障。
-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规定,凡受海外雇主聘用前往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体力劳动雇员及每月工资不超过 20,000 元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必须
与雇主订立书面合约,清楚订明雇员的雇佣条件。合约必须在雇员离港前,由劳工处处长核签。 条例也订明这 类合约所必须包括的资料内容。
- 港外雇佣事务组协助雇佣双方草拟合约的条款,及遇有纠纷时协助他们和解。该组人员在核签合约之前,也会向雇员解释合约的内容,以确保雇员清楚明白合约的条款。
有关核签合约的查询,请致电2852 3511或亲临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12字楼与该组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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