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下称管理局)是于1991年7月1日根据《雇员补偿援助条例》(香港法例第365章)而成立的,以管理雇员补偿援助基金(下称基金)。基金保障雇员及其他人享有工伤补偿的权利,以及向合资格人士支付关于工伤损害赔偿的济助付款。
管理局由九位成员组成,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本届任期由 2010年 7月 1日 至 2012年 6月 30日, 成员如下:
重要事项
受伤雇员或其他合资格人士,如已用尽一切法律及财政上可行的方式,仍无法向雇主或其保险人追讨到应得的补偿或损害赔偿,可向基金申请援助。
根据《雇员补偿援助条例》第25B条,任何人就雇员补偿或损害赔偿申索而以诉状方式展开诉讼,该人须向管理局及有关承保人(如适用)送达诉讼的通知。有关诉讼的通知必须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日期后30日内以挂号邮递送达管理局。该通知须以管理局所指明的格式书面提出,并由该人签署及附有诉状文本。任何人如没有在法定的30日内向管理局送达诉讼的通知,将无权获基金支付任何款项。
有关《雇员补偿援助条例》或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申请手续的问题,请向管理局秘书处查询。此外,管理局印有年报载述管理局活动及财务状况,详情请与秘书处联络。
电话:2116 5684 传真:2739 9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