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   
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下称管理局)是于1991年7月1日根据《雇员补偿援助条例》(香港法例第365章)而成立的,以管理雇员补偿援助基金(下称基金)。基金保障雇员及其他人享有工伤补偿的权利,以及向合资格人士支付关于工伤损害赔偿的济助付款。  
 职能  
    1. 在符合本条例的宗旨下,以信托方式持有基金从而加以管理; 
    2. 代表基金自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管理局处收取征款; 
    3. 审定寻求基金付款的申请; 
    4. 不时就已知或预期会针对基金提出的申请数额向征款管理局提供意见。

 
成员

管理局由九位成员组成,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本届任期由 2010年 7月 1日 至 2012年 6月 30日, 成员如下: 
 

主席 
王沛诗女士,JP 
 
委员
陈修杰先生雇主代表
张成雄先生,BBS雇主代表
梁颂恩女士雇员代表
吴慧仪女士MH雇员代表
凌洁心女士在会计、投资或法律行业方面有专长的人士
郑国屏先生在保险行业方面有专长的人士
劳工处处长或其代表
法律援助署署长或其代表


重要事项

受伤雇员或其他合资格人士,如已用尽一切法律及财政上可行的方式,仍无法向雇主或其保险人追讨到应得的补偿或损害赔偿,可向基金申请援助。

根据《雇员补偿援助条例》第25B条,任何人就雇员补偿或损害赔偿申索而以诉状方式展开诉讼,该人须向管理局及有关承保人(如适用)送达诉讼的通知。有关诉讼的通知必须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日期后30日内以挂号邮递送达管理局。该通知须以管理局所指明的格式书面提出,并由该人签署及附有诉状文本。任何人如没有在法定的30日内向管理局送达诉讼的通知,将无权获基金支付任何款项。



管理局资料  

有关《雇员补偿援助条例》或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申请手续的问题,请向管理局秘书处查询。此外,管理局印有年报载述管理局活动及财务状况,详情请与秘书处联络。

电话:2116 5684
传真:2739 9779   



《雇员补偿援助条例》(香港法例第365章)法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