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2. 东主及承建商的责任
2.8 委任安全查核员进行安全查核
附录I指明的第2或4类东主或承建商应 ─
- 按认可格式,委任一名安全查核员就其工业经营进行安全查核,而该名人士可以是该东主或承建商的雇员;
「安全查核员」指根据该规例获委任进行安全查核的人。「安全查核」指具以下目的的安排:查核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附录II指明该制度所包含的元素)的效能,及考虑该制度在效能方面的改善。
当委派安全查核员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 安全查核员应对有关工业经营的运作有良好认识,及熟悉法例中关乎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规定;及
- 安全查核员应曾受适当的训练,包括怎样评核安全管理制度的整体表现,例如由「注册计划营办人」举办的安全审核员训练计划。
- 将委任文件的文本展示在该工业经营的显眼地方;
- 确保安全查核按以下规定进行 ─
- 如有关工业经营涉及建筑工程,每6个月内进行至少一次;
- 在其他情况下,每12个月内进行至少一次;
- 根据处长书面规定的较短期间内进行。
[目录] | [1. 引言] |
[2. 东主及承建商的责任] | [3. 注册安全审核员、安全查核员及计划营办人的责任] |
[4. 罚则] | [5. 劳工处出版的相关职安健刊物] |
[6. 资料查询] |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