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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2. 东主及承建商的责任

2.8 委任安全查核员进行安全查核

附录I指明的第2或4类东主或承建商应 ─

  • 按认可格式,委任一名安全查核员就其工业经营进行安全查核,而该名人士可以是该东主或承建商的雇员;


    安全查核员」指根据该规例获委任进行安全查核的人。 

    「安全查核」指具以下目的的安排:查核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附录II指明该制度所包含的元素)的效能,及考虑该制度在效能方面的改善。

    当委派安全查核员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 安全查核员应对有关工业经营的运作有良好认识,及熟悉法例中关乎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规定;及
    • 安全查核员应曾受适当的训练,包括怎样评核安全管理制度的整体表现,例如由「注册计划营办人」举办的安全审核员训练计划。
  • 将委任文件的文本展示在该工业经营的显眼地方;
  • 确保安全查核按以下规定进行 ─
    • 如有关工业经营涉及建筑工程,每6个月内进行至少一次;
    • 在其他情况下,每12个月内进行至少一次;
    • 根据处长书面规定的较短期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