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2. 东主及承建商的责任
2.4 委任注册安全审核员进行安全审核
附录I指明的第1或3类东主或承建商应 ─
- 委任一名注册安全审核员就其工业经营进行安全审核;
「注册安全审核员」指注册为安全审核员,以进行或建议进行安全审核的人。任何人如符合附录III的规定,即有资格注册为安全审核员。
「安全审核」指具以下目的的安排:收集、评估和核证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附录II指明的该制度所包含的元素)在效率、效能及可靠性方面的资料,及考虑对该制度的改善。
当委派安全审核员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 该审核员应明白自己的工作和有足够能力去执行该工作;
- 该审核员应熟悉有关行业的作业和程序;
- 该审核员应对业内的安全管理实务拥有良好知识;及
- 该审核员应具备有关资历、经验和具审核标准∕制度的知识,使其能评估制度成效及找出弊端。
- 确保安全审核按以下规定进行 ─
- 如有关工业经营涉及建筑工程,每6个月内进行至少一次;
- 其他情况下,每12个月内进行至少一次;或
- 根据处长书面规定的较短期间内进行。
[目录] | [1. 引言] |
[2. 东主及承建商的责任] | [3. 注册安全审核员、安全查核员及计划营办人的责任] |
[4. 罚则] | [5. 劳工处出版的相关职安健刊物] |
[6. 资料查询] |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