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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2. 东主及承建商的责任

2.3 设立安全委员会

附录I指明的第1或3类东主或承建商应 ─

  • 设立至少一个安全委员会,而该等委员会的功能是找出、建议和不断检讨,以改善在其工业经营中的工人的安全及健康的措施;

    一般来说,工业经营无需在同一工作地方设立两个或以上的安全委员会。不过,若东主或承建商有两个或以上的工作地方处于不同地点,则应于每一地点 (即工作地方层面)及企业层面设立安全委员会。

  • 实施安全委员会建议的任何措施。

    应设立一个机制来确保该委员会的决定及建议行动有效地传达到负责执行的人员。安全委员会的议决及建议应通知所有雇员。有关文件应展示在显眼地方或可由其他方便的途径得到。

设立的安全委员会应—
  • 有至少一半成员(不论他们是被提名的或是选出的)代表在工业经营中的工人;

    安全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不应过多,成员数额需在广泛代表性和合理人数上得到平衡。

  • 获得一份书面陈述,列出管限其成员资格、职权范围及会议程序的规则;

    安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从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方面考虑,分批更换成员有助减低对委员会运作的影响。此外,亦需制定附加会议规则,包括委员会议决的程序。

  • 每3个月至少开会一次;

    一般来说,安全委员会的会议频密程度取决于工作量、作业装置的复杂性及工场内的危险性质。

  • 备存会议纪录至少5年,并在职业安全主任索阅时供其查阅;及

    东主或承建商需确保备存安全委员会正确的会议纪录,以提供议决、提交的建议及改善行动的进度报告。

  • 在会议上只可讨论在该工业经营中的工人在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方面的事宜。

    会议需预先计划以令它能顺利进行,讨论的议题要列在议程上,议程内容应在会议前向委员发出,令他们可准备及提供意见。

东主或承建商不得基于任何工人因履行其作为安全委员会成员的职能而终止雇用或威胁终止雇用该工人,或歧视该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