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2. 东主及承建商的责任
2.12 更换安全查核员
如获处长书面通知,因相信某安全查核员
没有能力称职地进行安全查核;或
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条例(包括根据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中任何适用于安全查核员的条文,
有关东主或承建商应在指定限期内更换该名安全查核员。
2.1 发展安全管理制度
2.2 拟备及修改安全政策及有关事宜
2.3 设立安全委员会 附录I指明的第1或3类东主或承建商应
2.4 委任注册安全审核员进行安全审核
2.5 为安全审核提供方便
2.6 就安全审核报告作出行动
2.7 交出安全审核报告等以供查阅
2.8 委任安全查核员进行安全查核
2.9 为安全查核提供方便
2.10 就安全查核报告作出行动
2.11 交出安全查核报告等以供查阅
2.12 更换安全查核员
2.13 协助处长视察安全审核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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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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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东主及承建商的责任]
[3.
注册安全审核员、安全查核员及计划营办人的责任
]
[4.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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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劳工处出版的相关职安健刊物
]
[6.
资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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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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