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3. 注册安全审核员、安全查核员及计划营办人的责任
3.4 不得披露资料的责任
任何现任或曾任注册安全审核员或安全查核员的人,不得向他人披露或提供其在根据该规例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获悉或归其管有的资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 根据该规例履行其职能;或
-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依据裁判官或法庭的命令。
[目录] | [1. 引言] |
[2. 东主及承建商的责任] | [3. 注册安全审核员、安全查核员及计划营办人的责任] |
[4. 罚则] | [5. 劳工处出版的相关职安健刊物] |
[6. 资料查询] |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