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附录III
注册为安全审核员须具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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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3段另有规定外,有关人士须─
- 为《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所指的注册安全主任;
- 具有不少于3年全职担任管理职位的经验(该等经验须于紧接提出有关申请前的5年内取得),而该职位是负责某工业经营的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
- (除第2段另有规定外)在提出注册申请时,担任(b)段提述的管理职位或同类职位;
- (i) 已圆满地完成注册计划营办人6主办的计划;或
(ii) 在本部分有关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规定生效前,已圆满地完成处长承认的计划;及 - 明白香港法例中关乎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规定。
- 处长可藉书面通知豁免某人,使其不受第1(c)段的规定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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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在紧接本部分有关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规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情况,并只限于这种情况下,有关人士须─
- 具有不少于18个月全职担任管理职位的经验(该等经验须于紧接本部分有关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规定生效前的3年内取得),而该职位是负责某工业经营的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及
- 已圆满地完成处长承认的计划。
6「注册计划营办人」指注册为计划营办人的人。任何人如符合附录IV内适用于他的规定,而有关计划亦符合该附录内适用于该计划的规定,该人即有资格注册为计划营办人。
[目录] | [1. 引言] |
[2. 东主及承建商的责任] | [3. 注册安全审核员、安全查核员及计划营办人的责任] |
[4. 罚则] | [5. 劳工处出版的相关职安健刊物] |
[6. 资料查询] |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