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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指南

附录III

注册为安全审核员须具备的资格

  1. 除第3段另有规定外,有关人士须─
    1. 为《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所指的注册安全主任;
    2. 具有不少于3年全职担任管理职位的经验(该等经验须于紧接提出有关申请前的5年内取得),而该职位是负责某工业经营的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
    3. (除第2段另有规定外)在提出注册申请时,担任(b)段提述的管理职位或同类职位;
    4. (i) 已圆满地完成注册计划营办人6主办的计划;或
      (ii) 在本部分有关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规定生效前,已圆满地完成处长承认的计划;及 
    5. 明白香港法例中关乎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规定。
  2. 处长可藉书面通知豁免某人,使其不受第1(c)段的规定规限。
  3. 如属在紧接本部分有关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规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情况,并只限于这种情况下,有关人士须─
    1. 具有不少于18个月全职担任管理职位的经验(该等经验须于紧接本部分有关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规定生效前的3年内取得),而该职位是负责某工业经营的工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及
    2. 已圆满地完成处长承认的计划。


6「注册计划营办人」指注册为计划营办人的人。任何人如符合附录IV内适用于他的规定,而有关计划亦符合该附录内适用于该计划的规定,该人即有资格注册为计划营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