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补偿须知:
收入的计算方法


收入的定义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释义,收入包括:

  • 现金工资;
  • 因意外而令受伤雇员不能享用但可以现金计算的任何权益,例如伙食、燃料或宿舍等;
  • 经常性超时工作补薪或其他特别收益,例如花红、津贴等;及
  • 习惯上应得的小账等。

但不包括:

  • 间歇性超时工作补薪;
  • 非经常性的赏金;
  • 交通津贴或特惠金;或
  • 雇主为雇员所付的强积金或公积金供款。

每月收入

雇员在意外发生时的每月收入是指:

  • 雇员在意外发生日期前一个月的收入;或
  • 雇员在过去12个月受雇于同一雇主期间的平均每月收入(如受雇不足12个月,则以受雇期计算)。
    两种计算方法以对雇员较有利者为准。

如雇员的雇用期过于短暂,或由于受雇属临时性质而令计算该雇员在意外发生日期时的报酬额并不切实可行,则每月收入的计算,可参照意外发生前同一雇主聘用从事相同工作的相同职系及具类似赚取收入能力的雇员在过去12个月的平均收入。但如无人如此受雇,则可根据一名在相同职系中具类似赚取收入能力的人,在意外发生前12个月,受雇于同一地区以担任同类工作每月所赚取的平均款额计算。

若雇员同期为两名或以上的雇主工作,而意外发生时,雇员正执行非全职*工作及该意外令雇员不能履行其他全职或兼职的工作,雇员在意外发生时所事的雇主应将该雇员的其他收入(全职或兼职)包括在他的总收入内来计算工伤补偿金额(包括按期付款及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

* 在该条例下,全职受雇是指在任何1个星期内最少5天的期间内,受雇时间不少于40小时。

最低收入

计算工伤补偿时,最低收入以每月$3,490计算。

未足18岁或以学徒身份受雇的雇员

在计算此类雇员的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时,须以下列方式评估其收入:

  • 如雇员未足18岁,以成年雇员的收入为准;或
  • 如雇员受雇为学徒,以在学徒训练期满时可得的收入为准。

收入调整

若雇员在意外发生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12(及24)个月,其每月收入应在意外发生日期后12(及24)个月完结时作出调整,以用作计算按期付款及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额。

调整将以雇主雇用与受伤雇员担任相类工作、具相若赚取收入能力的其他雇员的收入平均增幅为据。若雇主在相类工作中并无雇用与受伤雇员具相若赚取收入能力的其他雇员,则以意外发生后首12(及24)个月病假期完结时的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增幅为据。

注意: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