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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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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委员会于1985年5月成立,就促进劳资和谐及有关雇佣条件和劳资关系事宜的法例,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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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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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如下:
- 就促进劳资双方及彼此所属组织的友好关系和互相了解提供意见;
- 就雇佣条件及劳资关系的立法建议提供意见及检讨现行法例;以及
- 向劳工处建议可采取的措施,以改善其调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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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成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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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委员由劳工处处长委任。委员会在2009-2010年度的成员组织如下:
主席: |
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 |
委员: |
- 劳工顾问委员会雇主代表三名
- 劳工顾问委员会雇员代表三名
- 劳工顾问委员会以外的雇主代表两名
- 劳工顾问委员会以外的雇员代表两名
- 人力资源从业员的代表一名
-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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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
由一名劳工处劳工事务主任担任 |
劳资关系委员会在2009-2010年度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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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2009-2010年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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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2010年度,劳资关系委员会向劳工处就一系列的劳资关系事宜,包括推广《雇佣条例》、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和家庭友善雇佣措施的策略,以及处理欠薪问题的方法,提供宝贵意见。委员会获悉有关《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旨在于香港设立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及《200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旨在就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裁断款项订立一项新罪行)的立法进展。委员会亦得悉有关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涵盖范围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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