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劳工

外籍家庭佣工

政府自七十年代起准许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来港工作,以解决本地全职留宿家庭佣工供应不足的问题。有关安排符合政府劳工政策的基本原则,即本地工人享有优先就业的机会,雇主未能在港聘请合适的本地工人,方可输入外地劳工。

适用于外佣的雇佣条款及逗留条件均清楚载列于标准雇佣合约内,以保障雇佣双方权益。有关的标准雇佣合约文本可于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2楼入境事务处查询及联络组索取。

劳工处出版的《雇用外籍家庭佣工实用指南 - 外籍家庭佣工及其雇主须知》(PDF),提供有关雇主及外佣的权利及责任的参考资料,并包括一些外佣及其雇主经常提出的问题和答案。

外佣除了可享有劳工法例所提供的保障外,更可享有标准雇佣合约内订明的额外保障,例如由雇主提供的免费医疗福利。本港设有广为人知并行之有效的申诉渠道,以解决外佣和雇主之间的纠纷,当中包括由劳工处、劳资审裁处和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提供的服务。为了保障雇主和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外佣不可从事任何其他工作,包括兼职工作。

规定最低工资

政府定期检讨外佣的规定最低工资。雇主须向外佣支付不低于签订合约时规定最低工资的薪金。这项规定一方面可保障外佣免受剥削,另一方面亦可保障本地工人免与低薪海外工人竞争。政府在考虑了香港的整体经济和就业情况后,决定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起,把外佣的规定最低工资调高160元,即由每月3,580元调整至3,740元。新的工资水平适用于所有在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或以后签署的雇佣合约。

聘请外佣

入境事务处出版的《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指南》供有意聘请外佣的人士参阅。指南内容包括聘用外佣的资格准则、申请手续及注意事项等。有关申请手续的常见问题,可参阅入境事务处网页

豁免征收雇员再培训征款(征款)

政府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决定,由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暂时豁免雇用所有外地劳工(包括外佣)的雇主缴付征款的责任,为期五年。有关暂时豁免征款的新闻公布,请参阅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

有关豁免征款的常见问题,请按此

有关外佣的合约及法定权益的常见问题,请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