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I) 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聘用
(II) 一般终止合约的雇佣权利及责任
(III) 其他
 
  
(I) 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聘用
  
问1:若与外佣签定新的标准雇佣合约,现时的「规定最低工资」为何?
答1:

现时的「规定最低工资」为每月$3,740,于2011年6月2日生效。该「规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在2011年6月2日或以后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

至于在2011年6月1日或以前按当时「规定最低工资」每月3,580元签署的合约,如果在2011年6月29日或以前送抵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该处亦会按所述工资条款处理有关申请。这项安排可让雇主有充足时间将已在2011年6月1日或以前所签署的合约送抵入境处处理。

  
问2:外佣及雇主如何在雇佣合约期限届满前终止合约?
答2:

雇主及其外佣均可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的规定,给予对方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代通知金,在合约届满前终止合约。

雇主如没有根据《雇佣条例》及标准雇佣合约的规定,支付外佣在终止合约时适用的各项法定权益及款项,即属违法。

  
(II) 一般终止合约的雇佣权利及责任
  
问3: 雇主终止外佣的合约时,须支付什么款项给外佣?
答3:外佣与本地雇员同样受到《雇佣条例》的保障,并可享有外佣标准雇佣合约内所载列的权益。

雇主如欲与外佣终止合约,须给予外佣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以及其他与终止雇佣合约相关的款项,包括:

  • 任何尚未发放的工资;
  •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年假,及该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有薪假日;
  •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及
  • 其他根据标准雇佣合约指定须支付佣工的款项,例如回程机票、膳食及交通津贴等。
  
问4: 雇主终止外佣的合约时,应如何计算年假给外佣?
答4:

当外佣为同一雇主工作满12个月后,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日数按外佣的受雇年资由7天递增至14天。

当雇佣合约终止时,外佣雇主须向外佣支付工资,以代替其每工作满12个月可享有但未发放的年假。此外,在每一个假期年(即外佣开始受雇后每12个月的一段时间)内,如外佣已受雇满3个月但不足12个月,外佣可享有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问5: 雇主终止外佣的合约时,在什么情况下须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答5:

若外佣已连续为雇主工作不少于24个月,因裁员理由而遭解雇或不获续约,雇主须支付遣散费。

如外佣已连续为雇主工作不少于5年,非因犯严重过失或裁员而遭解雇或不获续约,雇主便须支付长期服务金。

惟雇主无须要同时支付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问6: 如何计算外佣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答6: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月薪 × 2/3) ×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不足一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III) 其他
   
问7: 外佣雇主或外佣如何就雇佣合约或《雇佣条例》的事宜寻求意见或协助?
答7: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设有谘询服务,帮助雇主及外佣了解他们的各项雇佣权益。此外,该科亦提供免费调解服务,以解决就《雇佣条例》或雇佣合约引起的申索声请。

如调解未能成功,劳工处会应当事人的要求,按申索金额将个案转介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劳资审裁处审理。另外,雇主及雇员均可透过劳工处的网页(http://www.labour.gov.hk)及电话谘询服务(2717 1771) 获取有关《雇佣条例》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