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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通过修订《雇员补偿条例》及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下的医疗费
立法会于2003年4月3日通过分别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及《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提出的两项决议,修订该两条条例下的医疗费水平。
根据该两条条例,申索人如因工伤或肺尘埃沉着病而接受医治,视乎何种情况而定,可向雇主或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索还实际已支付的医疗费。但可索还的数额,不得超过每天的最高限额。
在《雇员补偿条例》及《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下,经调整的每天最高限额已于2003年4月4日起生效,详情如下:
(a) 门诊治疗 | $200 |
(b) 住院治疗 | $200 |
(c) 同日须接受门诊及住院治疗 | $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