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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建筑地盘(安全)(修订)规例》

《2003年建筑地盘(安全)(修订)规例》已于2003年11月26日在立法会通过,并于2003年11月28日在宪报刊登后即时生效。该规例的主要内容是:

  • 在主体规例大部份的条文下,把施加于总承建商的责任,扩展至任何直接控制地盘内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或次承建商。直接控制是指控制工程的进行方式;
  • 为第38A条订明具体措施,以确保地盘内工作地方的安全;及
  • 为第44条订明在建筑地盘内使用的原动机、传动机械及其他机械危险部分的有效防护措施。

由现在开始,除总承建商外,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筑工程的承建商和次承建商,亦须就工程进行时的违例事项负上法律责任。我们必须强调一点,修订规例不会减轻总承建商确保地盘工作安全和健康的责任。

同样把总承建商的责任扩展至任何承建商或次承建商的三套其他修订规例亦已获得通过并于同日生效。这些修订规例为:

《2003年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修订)规例》

《2003年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修订)规例》

《2003年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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