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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低商业登记证征费

《2013年商业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令》已于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

在该命令下,由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用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商业登记证征费率由每年四百五十元减至每年二百五十元。新的征费率适用于:(1)同步商业登记申请发出的商业登记证,如相关的成立法团申请是在七月十九日或之后提出;及(2)就其他个案,在七月十九日或之后开始生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

基金为雇主无力偿债的雇员提供特惠款项,涵盖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费、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基金的收入来自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就每张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每年征收的征费。

更多有关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资料

《2013年商业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令》原文 (PDF)

《2013年商业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令》常见问题解答

劳工处查询电话:
2717 1771(此热线由「1823」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