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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


《2012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已于2012年6月29日生效。

在条例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范围扩大至涵盖: (一)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在雇佣合约被终止时可获取的未放年假薪酬,包括:(a) 雇员就最后完整假期年累积而仍未放取的有薪年假的薪酬;及(b) 如雇员在最后假期年受雇满3个月但不足12个月,在雇佣合约被终止时可获的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以及(二)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在服务最后一天前的四个月内可享有而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各自或两者合共的款额,均不超越10,500元。

更多有关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资料

《2012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简介》 (PDF)

《2012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原文

《2012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