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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

《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条例」)已于2010年10月29日开始实施。

在条例下,雇主若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裁断款项,而有关款项包括《雇佣条例》下附有刑事制裁的工资及权利,可被检控。 新刑罚与欠薪罪行看齐,若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在到期须缴付日14天内支付裁断款项,即属违法,最高刑罚为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简介 (PDF)

《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原文 (PDF)

《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