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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

《雇佣条例》是规管本港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该条例自1968制定以来,经大幅修订,目前为雇员提供全面的雇佣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

  • 工资保障
  • 休息日
  • 有薪假日
  • 有薪年假
  • 疾病津贴
  • 生育保障
  • 侍产假
  •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
  • 雇佣保障
  • 终止雇佣合约
  • 保障雇员不会因参与职工会活动而遭歧视

按此可获得更多有关《雇佣条例》 的资料


《职业介绍所规例》

附属于《雇佣条例》的《职业介绍所规例》对职业介绍所的运作加以规管。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 所有职业介绍所在经营任何职业介绍的业务之前,必须向劳工处申请牌照;
  • 有关牌照的申请, 最迟须于开始营业前一个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劳工处处长提出;
  • 由发牌日起计,牌照的有效期是12个月。续期的申请最迟须于牌照届满前两个月提出;
  • 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收取的佣金额,不得超过该求职者获安排就业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10%;
  • 任何职业介绍所如违反法例规定,可被检控和撤销牌照。

《雇用儿童规例》

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儿童规例》规管在所有行业雇用儿童的事宜。儿童是指不足15岁的人士。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 禁止雇用未满 15 岁的儿童在所有工业经营内工作。
  • 13 岁及 14 岁的儿童可受雇于非工业机构内工作,但如他们未完成中学三年级课程,则须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条件。
  • 禁止未满 13 岁的儿童受雇。然而,为了发展艺术及培训人才,劳工处处长可特别批准儿童受雇为艺员,并订定某些严格的条件。

《雇用儿童规例》不适用于与根据《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注册为学徒的儿童有关的情况。


《雇用青年(工业)规例》

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青年(工业)规例》对受雇于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间及一般雇佣条件加以管制。青年是指年满 15 岁但未满 18 岁的人士。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 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限
  • 工作时数和工作日数的上限
    每天工作时数 8小时
    (只可在上午7时至晚上7时之间)
    每星期工作时数 48 小时
    每星期工作日数 6 天
    连续工作时数的上限
    5 小时,其后须有不少于半小时的用膳或休息时间。
  • 规定雇主需于工作场所当眼处张贴经劳工处审阅的青年工工作时间表,列明青年工的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安排。
  • 禁止更改许可工作时间及休息日,除非在更改实施前的48小时,已将更改通知书送达劳工处处长。
  • 禁止青年超时工作、在夜间工作,以及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工作。
  • 禁止青年在矿场或石矿场从事地底工作,或在工业经营内担任涉及开掘隧道的工作,以及搬动对他们的年龄和体格来说,属过重的物品。
  • 禁止青年受雇于危险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