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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仲裁处)根据《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香港法例第453章)成立,以仲裁小额雇佣申索。有关申索每宗由不超过10名申索人提出,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额不超过 15,000 元*。超过仲裁处司法管辖权的申索则由司法机构辖下的劳资审裁处审理。
    * 如申索人提出申索的权利全部是于2021年9月17日之前产生,则申索款额是每名申索人不超过 8,000 元。
  • 小额雇佣申索的聆讯是公开进行的,诉讼双方不得委派律师代表出席。仲裁官所作出的裁定或命令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