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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会与《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资讯

引言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亦与香港市民息息相关。

《香港国安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指的「社会团体」包括根据《职工会条例》登记的职工会。劳工处辖下的职工会登记局(登记局)须就国家安全事宜,对已登记的职工会履行教育、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职工会必须守法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有意按《职工会条例》申请登记的职工会,其发起人须签署声明确认职工会的所有目的及宗旨均为合法,并不会进行或从事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不利于国家安全、及/或违反《职工会条例》和其附属法例,以及其他相关香港法例的行为或活动。根据《职工会条例》,如职工会未能遵守《职工会条例》和其附属法例的规定或有任何目的是非法的,登记局局长可拒绝登记该职工会。

职工会的运作必须符合《职工会条例》及其已登记的会章。如职工会违反《职工会条例》或其会章,登记局定必严肃跟进。如违规的情况严重,不排除取消其职工会登记。此外,如有职工会涉嫌违反其他香港法例,包括《香港国安法》,登记局会将个案转介相关执法机构跟进。

参考资讯

为促进职工会认识《香港国安法》,提高他们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登记局提供以下与《香港国安法》及国家安全的相关资讯,供拟申请登记职工会的发起人以及已登记职工会的理事和职员参考︰

* 此文件的版权属谭惠珠主任所有。未经明确批准,不得转载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