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年终酬金
雇员能否享有年终酬金,须视乎雇主及雇员的协议。如果雇主在雇佣条款内包括这款项,雇主便必须履行这合约条款,向雇员支付年终酬金。
年终酬金不包括任何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发放的款项。
对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后签订的雇佣合约,除非合约中以书面另表明相反意图,否则便推定年终酬金不属赏赠性质,并且不是随雇主酌情付给的。此推定条文不适用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前所订立的雇佣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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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合约另有规定,否则雇员在酬金期完结前辞职,不可享有按比例计算的年终酬金。雇佣合约中应该指明酬金期,如果没有指明,则以农历年度计算。
如曾明确协定有试用期,在计算雇员是否合乎资格享有部份年终酬金时,该段试用期(以3个月为上限)不得包括在内。但倘若合乎资格,在计算部份年终酬金的金额时,则必须将整段受雇期(包括试用期)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