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1. |
《雇 佣 条 例》 适 用 于 所 有 雇 员, 包 括 临 时 雇 员 和 兼 职 雇 员, 但 不
包 括 下 列 人 士:
- 雇 主 家 属 并 与 雇 主 同 住 的 雇 员;
-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就 业 合 约 条 例》 所 界 定 的 雇 员;
- 根 据 《商 船 (海 员) 条 例》 所 指 的 船 员 协 议 而 服 务 的 人, 或 在 非 于 香 港 注 册
的 船 上 服 务 的 人; 以 及
- 按 照 《学 徒 制 度 条 例》 注 册 的 学 徒, 但 《雇 佣 条 例》 内 的 某 些 条 文 仍 适 用。
所 有 雇 员, 无 论 他 们 每 星 期 工 作 多 少 小 时, 都
可 根 据 《雇 佣 条 例》 享 有 -
- 法 定 假 日;
- 工 资 保 障; 及
- 职 工 会 不 受 歧 视 的 保 障。
根 据 连 续 性 合 约 工 作 的 雇 员, 包 括
临 时 雇 员 和 兼 职 雇 员, 只 要 符 合 《雇 佣 条 例》 的 要 求, 都 有 权 享 有 条 例 下 所 有
法 定 福 利 及 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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