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
有怀疑的工伤个案
问1.遇有怀疑的工伤个案,雇主可怎样处理?答 案
问2.如雇主认为不须对意外事故负起法律上的补偿责任,是否可不用向劳工处处长呈报有关的意外事故?答 案
  

  
 
问答全文
  
问1.遇有怀疑的工伤个案,雇主可怎样处理?
答1.

如果雇主对雇员的伤患或病假的成因有怀疑,可作出初步调查,包括面见受伤雇员了解有关意外、向目击证人查询情况、评估工作环境导致意外的可能性,及向雇员的主诊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1)或注册牙医索取有关医事报告。另一方面,雇主可以与保险公司联络,以便作出适当的跟进,例如安排雇员接受雇主指名的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2)或注册牙医进行的身体检查。雇主亦可向其法律顾问谘询意见。遇上怀疑欺诈的个案,雇主可考虑将搜集所得的证据及有关资料交给警方处理。若雇主对工伤个案仍有疑问,可向劳工处提出有关意见及呈交相关资料。劳工处主要会从医学角度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就案件属工伤的可能性向雇佣双方提供意见。但请注意,劳工处对工伤补偿的争议并没有裁决的权力。如雇佣双方的争议未能透过劳工处获得解决,有关个案须交由法院裁决。

(注1) 注册中医为工伤雇员所进行的医治和身体检查,只适用于2008 年 9 月 1 日当日或以后遭遇工伤或患上指定职业病的人士。

(注2)

雇主委托注册中医进行《雇员补偿条例》第16条的身体检查,只适用于2008年9月1日当日或以后遭遇工伤或患上指定职业病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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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如雇主认为不须对意外事故负起法律上的补偿责任,是否可不用向劳工处处长呈报有关的意外事故?
答2.

《雇员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雇主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不论该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工伤补偿的法律责任,雇主必须按条例的规定向劳工处处长呈报。故此,雇主须就有关意外向劳工处处长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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