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 282章 《雇员补偿条例》
工伤雇员离职后的工伤补偿
问1.雇员受伤后离职,但工伤个案尚未完结;他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仍获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或注册牙医给予工伤病假,雇主是否仍须支付该等病假的按期付款及其他的补偿?
答1.

如雇员能提供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或注册牙医发出的病假证明书,证明他因工伤而需要缺勤的期间(即「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不论他和雇主是否仍有雇佣合约,雇主仍须就该段病假支付按期付款给他。雇主还须支付按《雇员补偿条例》规定的医疗费、永久完全或局部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等款项。

(注) 注册中医所签发的病假证明书,只适用于2008年9月1日当日或以后遭遇工伤或患上指定职业病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