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
雇主与雇员协议的「书面销假」计划
问1.何谓「书面销假」计划?
 
答1.

为方便雇主和雇员缩短处理工伤个案的时间,雇主与雇员可协议以「书面销假」的方式促成签发「补偿评估证明书」(表格5)。
有关个案须符合下列条件:

  • 工伤病假超过7天但不超过30天;
  • 损伤并无引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 损伤并不涉及牙齿或需要安装义制人体器官/外科器具;
  • 所有病假证明书均由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或注册牙医签发;
  • 个案并不属于职业病;及
  • 雇员病假已经完结。

有关个案若符合上述条件,而雇佣双方也同意采用上述的「书面销假」方式解决有关工伤个案,雇主只须填妥一份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寄回雇员补偿科分区办事处处理。受伤雇员无须亲身前往劳工处职业医学组办理销假手续。上述「书面销假」计划的申请表可向雇员补偿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

  
(注) 注册中医所签发的病假证明书,只适用于2008年9月1日当日或以后遭遇工伤或患上指定职业病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