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
呈报工伤意外事故
问1.雇员若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雇员补偿条例》指定的职业病,应怎样向劳工处处长呈报?
答1.雇员责任

雇员若不幸遭遇工伤意外或被证实患上《雇员补偿条例》指定的职业病,应尽快向雇主报告。报告可以口头方式或以书面(例如填写表格1或1A)向雇主或管工提交。若意外引致雇员死亡,而死亡地点是在厂房、工地或工地附近,则雇主将被视为已接获通知。

雇主责任

雇主在接获工伤意外或雇员患上《雇员补偿条例》指定的职业病的通知后,必须以表格2、2A或2B向劳工处处长呈报。工伤个案须于14天内呈报,死亡个案须于7天内呈报

雇员若怀疑雇主并没有就其工伤意外或职业病向劳工处处长呈报,可按发生工伤意外地点所属地区前往有关的劳工处雇员补偿科分区办事处直接呈报。办事处在收到雇员的呈报后,若确定还未收到雇主就该工伤意外/职业病的呈报,会以书面要求雇主按《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呈报有关工伤意外/职业病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