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 282章 《雇员补偿条例》
强制投购保险
问1.雇主是否必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 答 案
问2.雇主是否必须为其兼职本地家务助理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答 案
问3.雇主在投购工伤补偿保险时,应注意什么事项?答 案
问4.当雇员遭遇工伤时,雇主是否须通知保险承保人?答 案

  
问答全文
  
问1.雇主是否必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
答1.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0条,所有雇主必须就其全职或兼职的雇员(包括兼职家务助理及暑期工等),持有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单,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若雇主不依法例的规定持有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单,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365 章《雇员补偿援助条例》,雇主如违反强制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便须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

如欲查询承保工伤补偿保险的保险人名单,请按此处进入香港保险业联会的相关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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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雇主是否必须为其兼职本地家务助理投购工伤补偿保险?
答2.

《雇员补偿条例》规定,所有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否则不得雇用雇员从事任何工作,不论其合约期或工作时数长短、全职或兼职、长工还是临时工。故此,雇主必须为其所聘用的兼职本地家务助理投购工伤补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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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雇主在投购工伤补偿保险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3.雇主须注意法例规定工伤补偿保险的最低投保金额(即保单所承担的金额)如下:
雇员数目以每宗事故计算的投保金额
不超过200人不少于港币1亿元
超过200人不少于港币2亿元

《重要事项》

条例规定的最低投保金额,并不代表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须承担的全数法律责任的上限。因此,雇主应小心评估其雇员的工伤风险,及是否有需要投保比法定要求较高的金额。雇主应向承保人要求提供专业意见。

另雇主在投购工伤补偿保险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 在投购工伤补偿保险时,不得从雇员的收入扣除所需费用。
  • 确保每名雇员均受保单的保障,当雇员的数目增加时,应尽快通知保险承保人。
  • 向保险承保人就雇员每年的收入及其工作的职责提供详尽的声明。
  • 列明雇员的一般工作地点。
  • 指明那些雇员须因工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或公干。
  • 指明有否将工作分判给次承判商,及保单是否需要保障次承判商的雇员。
  • 谨记保单受保期限,提早办理续保手续,以免因劳保中断而丧失保障和触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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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当雇员遭遇工伤时,雇主是否须通知保险承保人?
答4.
  • 当雇员遭遇工伤时,雇主须按保险承保人指定的时间及方法(书面或指定表格)通知保险承保人。
  • 雇主应妥善保存向受伤雇员支付按期付款(即工伤病假钱)的纪录、由劳工处发出的「补偿评估证明书」(表格5)及「评估证明书」(表格7)、病假纸和医疗费单据的正本等,并按保险承保人指定的时间及方法递交有关文件,以便索回已支付的补偿款项。
  • 雇主如收到任何法律文件,包括法院的命令或传票时,应尽快通知保险承保人或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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