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0条,所有雇主必须就其全职或兼职的雇员(包括兼职家务助理及暑期工等),持有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单,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若雇主不依法例的规定持有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单,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365 章《雇员补偿援助条例》,雇主如违反强制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便须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
如欲查询承保工伤补偿保险的保险人名单,请按此处进入香港保险业联会的相关网页。
如欲查询有关保险保障范围扩阔至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资料,请按此处进入保险业监理处的相关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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